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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5923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子刘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2、被告每月支付女刘乙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4月1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子刘甲随被告共同生活,女刘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于被告重新组建家庭后,对子刘甲不满,以致经常被打,并时常将其赶出家门,原告无奈将子刘甲接回原告处生活,现两名子女均由原告抚养,故被告应支付抚养费。被告刘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每个周末刘甲都被原告接走,其生活费、教育费都是我出的,直到今年9月新学期我才没有支付教育费,之所以没有给是因为原告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将刘甲带走;另外,关于打孩子,我认为教育孩子的方式很多,而且我也没有经常打孩子,我常年在外务工,怎么会打孩子,从小到大我只打过2次,我说不给孩子读书是气话,希望刘甲回到��身边好好读书,而不是随意就被原告带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在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子刘甲由被告抚养,女刘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刘甲随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在周末到原告处生活,现在刘甲离开被告处,随原告共同生活。另外,刘甲已上初二且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子女抚养权是否变更应以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准。本案中被告长期在外务工,没有更多时间教育孩子,未尽到抚养的义务,现刘甲已满10周岁,表示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且已经和原告一起生活,故本院从原告的抚养能力、刘甲的意愿、子女受教育的环境等综合因素考量,对原告要求变更刘甲抚养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本院认为,抚养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原被告的负担能力以及本地生活水平确定,本案原告主张抚养费过高,本院依法酌定被告刘某每月给付刘甲抚养费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子刘甲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刘甲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国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茂森第1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