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20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郑州德众刚玉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德众刚玉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新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2069号之二原告:郑州德众刚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法定代表人:吕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新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澄溪镇。法定代表人:文永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甄蜀易,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楼雄翔,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德众刚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吉马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郑州德众刚玉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解除《重庆新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40㎡天然气马蹄焰玻璃窑炉承包合同》”。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德众刚玉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德众刚玉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州德众刚玉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 义人民陪审员 卢红会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