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9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兆山新星集团诸暨兆山水泥有限公司与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兆山新星集团诸暨兆山水泥有限公司,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9650号原告:兆山新星集团诸暨兆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47584406。法定代表人:柴仲江。被告:沈华,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兆山新星集团诸暨兆山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经自行协调,被告已自行履行。原告兆山新星集团诸暨兆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山新星集团诸暨兆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兆山新星集团诸暨兆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妙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