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玲与张党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张党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刘玲。委托代理人汪玉茹。被执行人:张党官。申请执行人刘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党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党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玲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4年2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0000元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0000元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均按年利率10%计算)。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3元,由被告张党官负担(原告刘玲已预交,被告张党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刘玲)。”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5月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8月29日本院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号为60×××37的账户交易明细,于2016年10月21日本院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对被执行人名下账号为60×××37的账户进行冻结。2016年5月3日,本院向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姜窑路44号的房屋一套,于2016年8月9日,本院至东城社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是否属于今年的拆迁范围,东城社区主任告知上述房屋近期无任何拆迁信息,于2016年10月21日本院至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16年10月21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经于2016年10月24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本院查封的财产,因系轮候查封,无法进行处置,但本院查封期限截至2019年10月20日,如需续封,请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申请本院续查封,否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未能续封的法律后果。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海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惠群执行员 王荣华执行员 许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