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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53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执行人:董某,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已履行3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