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7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利忠与刘白阳、白调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忠,刘白阳,白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043号原告姚利忠,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云渠家属楼,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5********。被告刘白阳,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庄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5********。被告白调英,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庄村,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利忠诉被告刘白阳、白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白阳、白调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利忠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利忠撤回对被告刘白阳、白调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