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辖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玉莲与如皋市知雅楼茶餐厅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莲,如皋市知雅楼茶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96号原告:周玉莲。被告:如皋市知雅楼茶餐厅,经营场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西北城脚(46号)23号。经营者:周思琮。原告周玉莲与被告如皋市知雅楼茶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周玉莲诉称,2014年12月1日,其经如皋市云华劳务有限公司介绍至被告处上班,2015年2月14日,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2016年2月2日,原告向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该局作出皋人社止[2016]第05号认定工伤中止告知书,认为被告对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异议,要求原告仲裁确认劳动关系。2016年3月15日,原告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016年4月10日,仲裁委作出皋劳人仲不字[2016]第5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称原告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即不具备履行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原告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事项。原告认为仲裁裁决歪曲事实,原告生于××××年××月××日,事故发生时未满50周岁,未达退休年龄,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如皋市知雅楼茶餐厅的经营者周思琮系该院有关干警亲属,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皋市知雅楼茶餐厅的经营者周思琮系如皋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为保障案件公正审理,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勇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瞿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