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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民终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井祥与张玉新、张春田、张春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井祥,张玉新,张春田,张春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民终1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井祥,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家荣、王玉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新,男,193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田,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林,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井祥诉被上诉人张玉新、张春田、张春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井祥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井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井祥撤回上诉。审判长  李殿忠审判员  刘书宝审判员  赵荣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