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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广州钛白粉厂、广州市红心化工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6民特78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广州钛白粉厂,广州市红心化工厂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78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燊勇,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钛白粉厂法定代表人:成艺,该厂总经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市红心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成艺,该厂总经理。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钛白粉厂、广州市红心化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79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案外人黄某乙、徐某乙、张某、华某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广州仲裁委不予接受该申请违反了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相关规定,非法剥夺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案件的生效裁定,案外人黄某乙应有权作为次承租人在仲裁中行使抗辩权。2、仲裁裁决解除租赁合同并交还场地,导致大量无辜的次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广州钛白粉厂、广州市红心化工厂辩称:1.仲裁裁决程序正当,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2.案外人黄某丙等人与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广州钛白粉厂、广州市红心化工厂均不存在仲裁协议,广州仲裁委不予接受案外人黄某丙等加入仲裁的申请合理合法。综上,请求驳回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理查明:广州钛白粉厂、广州市红心化工厂依据其与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钛白粉厂房地产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房地产租赁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14年11月28日向广州仲裁委提起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要求解除涉案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不予退还押金105万元,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向广州钛白粉厂、广州市红心化工厂支付3255781.71元、滞纳金337516.32元等。广州仲裁委受理后,次承租人(案外人)黄某乙、徐某乙以广州钛白粉厂、广州市红心化工厂、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求代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后徐某乙撤回起诉。对于该案,经二审终审裁定,驳回黄某乙的起诉。案外人黄某乙、徐某乙、张某、华某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因广州钛白粉厂、广州市红心化工厂不同意,且上述案外人与广州钛白粉厂、广州市红心化工厂、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均不存在仲裁协议,故广州仲裁委不予接受该申请。广州仲裁委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267号仲裁裁决:解除涉案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将租赁物交还广州钛白粉厂、广州市红心化工厂,广州钛白粉厂、广州市红心化工厂无须退还押金90万元等。现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案外人黄某乙、徐某乙、张某、华某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广州仲裁委不予接受该申请是否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问题。经查明,案外人黄某乙、徐某乙、张某、华某与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广州钛白粉厂、广州市红心化工厂均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广州仲裁委不予接受该申请,并没有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案涉仲裁裁决只影响讼争各方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并不构成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综上所述,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479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玉宝审判员  黄 钜审判员  王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嘉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