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石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晓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771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芳,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石晓峰,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四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