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3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春禄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菲,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334号申请执行人陈菲。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春禄与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246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5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16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禄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