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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蔡孝勇与娄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孝勇,娄校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861号原告:蔡孝勇,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燊燊,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校君,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孝勇诉被告娄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蔡孝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孝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