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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元广、邱廷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刘元广,邱廷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710号原告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元广。被告邱廷春。原告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元广、邱廷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元广、邱廷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