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元广、邱廷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刘元广,邱廷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710号原告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元广。被告邱廷春。原告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元广、邱廷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元广、邱廷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博白县富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