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10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荣杨与曾多斌、李玉荣、伍万华、万俊生、叶显荣、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荣杨,曾多斌,李玉荣,伍万华,万俊生,叶显荣,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0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荣杨,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曾多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李玉荣,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伍万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万俊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叶显荣,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05026139P。法定代表人:曾多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叶荣杨与曾多斌、李玉荣、伍万华、万俊生、叶显荣、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曾多斌、李玉荣、伍万华、万俊生、叶显荣、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多斌、李玉荣、伍万华、万俊生、叶显荣、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14095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小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