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钟春辉与双峰县蛇形山镇光明煤矿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春辉,双峰县蛇形山镇光明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钟春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双峰县蛇形山镇光明煤矿,汉族,住所地蛇形山镇新增村。法定代表人:陈四军。钟春辉申请双峰县蛇形山镇光明煤矿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春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