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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7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家成与李继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成,李继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7000号原告:张家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水,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继端。原告张家成与被告李继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继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0日,由被告李继端担保,案外人刘家生证明,案外人李前波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案外人李前波和被告李继端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约定于2014年12月11日还款,如到期不还,按200/天支付违约金,借款至今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李继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0日案外人李前波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李继端担保,案外人刘家生做为证明人签字,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逾期还款按200/天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因而成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保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原告持被告李继端作为担保人的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对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没有约定,应按连带保证承担全部债务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和借款人对逾期还款约定按200/天支付违约金,在诉讼中,原告主动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继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继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国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莫一乐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