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寿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任振香与李翠霞、董玉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振香,李翠霞,董玉强,杨星国,王珊,韩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任振香,女,193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翠霞,女,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董玉强,男,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杨星国,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王珊,女,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韩伟亮,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任振香诉被执行人李翠霞、董玉强、杨星国、王珊、韩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的(2011)寿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寿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