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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8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勇与刘强云、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刘强云,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538号原告:张勇,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198号太阳岛花园海棠苑C3-6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405014515。被告:刘强云,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科学分院路合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昱峰园内。法定代表人:刘强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刘强云、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刘强云、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8286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刘强云、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8286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梅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前江路交口合肥拓基百大商业广场商办楼2020号担保房屋(合产××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业泉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奚雨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