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彦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程彦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519号原告:陕西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北段11号。法定代表人:姚文孝,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程彦武,男,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原告陕西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彦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