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391苏州市长江壹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皇领会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长江壹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皇领会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长江壹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9号5幢525室。法定代表人赵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裕宽、薛志峰,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皇领会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9号5幢2层。法定代表人朱小聪。苏州市长江壹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壹号公司)与苏州皇领会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领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吴木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长江壹号公司与皇领会公司签订的《长江壹号租赁合同(B)》于2015年9月8日起解除;皇领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长江壹号编号为5-201、5-202、5-203、5-205、5-206、5-207、5-208、5-209、5-210、5-211、5-212、5-213、5-215、5-216、5-217、5-218、5-219、5-220、5-221、5-222、5-223、5-225、5-226、5-228、5-230、5-232、5-236的房屋腾空、迁出并返还长江壹号公司;案件受理费244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016元,由皇领会公司负担。权利人长江壹号公司以皇领会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皇领会公司将涉案房屋腾空、迁出并返还给其及支付案件受理费244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01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5016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皇领会公司将位于长江壹号编号为5-201、5-202、5-203、5-205、5-206、5-207、5-208、5-209、5-210、5-211、5-212、5-213、5-215、5-216、5-217、5-218、5-219、5-220、5-221、5-222、5-223、5-225、5-226、5-228、5-230、5-232、5-236的房屋腾空、迁出并返还给长江壹号公司。后,长江壹号公司表示,未执行部分自愿放弃,并同意就该未履行部分实体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江壹号公司对被执行人皇领会公司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涉案房屋腾空、迁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该内容已执行完毕,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实体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木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跃辉执行员 王长栋执行员 邹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永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