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为民与谢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为民,谢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254号原告:何为民。被告:谢承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为民与被告谢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为民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