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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为民与谢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为民,谢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254号原告:何为民。被告:谢承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为民与被告谢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为民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