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治玉妨害公务罪2016刑申77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01刑申77号杨治玉: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089号刑事裁定,以城管暴力执法,你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才反抗,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宣告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审查明,2014年10月7日18时许,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区分局冼村街执法队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盛路国六宝市场门口进行治乱执法时,你及同案人杨亮亮在上址违规摆摊贩卖水果,执法人员劝阻无效后实施查扣货品,你与杨亮亮持械以暴力方式阻碍上述执法人员执法。期间,你持镰刀、剪刀、铁管、扫把、同案人杨亮亮持铁管暴力反抗,打伤执法人员戴东明、邱建华和协管员赵毅、李健民、郑伟洲、苏铭康、区锦成,其中五名执法人员经法医鉴定,伤情均属轻微伤,你逃离了现场。公安机关接警赶到现场后抓获同案人杨亮亮,并缴获作案工具镰刀1把、铁管3根、扫把1把。2014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将你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戴东明、邱建华、区锦成、郑伟洲、赵毅、李健民、苏铭康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生博的证言,证人孙昌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身份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前科材料,户籍材料,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的情况说明,同案人杨亮亮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关于你申诉称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意见是否成立的问题。经查,在检察起诉及原一审审理阶段,你对上述查明的事实并不持异议。在本院的二审审理期间,你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以佐证你的主张。城管人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发时正在依法执法,国家立法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律授权进行公务活动时的秩序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你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保护你的权益,而不是通过暴力方法予以反抗。你结伙持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五人轻微伤,原审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正确。你申诉称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