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4-06
案件名称
叶友丰、王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友丰,王先华,刘和庆,夏绍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友丰,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程锋,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先华,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刘和庆,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夏绍元,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友丰与被执行人刘和庆、夏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部分被执行人登记有房产。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绍元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建设西路洪龙弄所有权证号为96008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葛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