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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洪添与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28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洪添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3488012U。法定代表人:危德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豪、柯晓霞,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添,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浪,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殷毅,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7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的房地产项目是由上诉人与项目合作方共同投资的项目,且该项目均是由双方在广州市天河区进行合作投资,该项目实际经营场地主要是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广州市天河区,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标的为不动产,且该商品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南石西路3号,该址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