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9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纪祥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纪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9刑初139号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纪祥某某,绰号“华纪”,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翁源县。2011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鼎湖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2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羁押,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纪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纪祥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6年5月9日下午约17时,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在其位于翁源县翁城X镇翁英路镇X路67X号家中二楼将一小包重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1。2、2016年5月9日晚上,在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家中,吸毒人员龙某想以56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何纪祥某某购买一小包重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但考虑到黄某2与何纪祥某某关系较好容易成交,故经由黄某2向何纪祥某某讲明缺钱的实情,后以56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黄某2取得毒品后,将毒品交给了龙某。直到当晚21时许,翁源县公安民警来到何纪祥某某家中当场查获涉嫌吸毒的何纪祥某某、杨某、黄某1、龙某、黄某2等人,并当场在何纪祥某某身上起获55小包疑似毒品的土灰色粉状物,经鉴定,净重17.6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谢某身上起获8小包疑似毒品的土灰色粉状物,经鉴定,净重2.9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黄某1吸食毒品海洛因。2、2016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吸食毒品冰毒、容留黄某1注射毒品海洛因。3、2016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2、杨某、龙某、黄某1、谢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当晚公安民警出警在何纪祥某某家中查获上述人员,并当场起获吸毒工具冰壶、注射器等物品。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纪祥某某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纪祥某某一人犯数罪;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量刑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对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意见,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其购买回来的毒品没有那么重;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意见。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事实1、2016年5月9日约17时,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在其位于翁源县翁城X镇翁英路镇X路67X号家中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重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给黄某1。2、2016年5月9日晚上,龙某在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家中以56元人民币通过黄某2向被告人何纪祥某某购买一小包重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当晚21时许,翁源县公安局民警去到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家中将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及杨某、黄某1、龙某、黄某2、谢某等人查获,并在被告人何纪祥某某身上起获55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17.6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谢某身上起获8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2.9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事实1、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黄某1吸食毒品海洛因。2、2016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吸食毒品冰毒、容留黄某1注射毒品海洛因。3、2016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黄某2、杨某、龙某、黄某1、谢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当晚公安民警在何纪祥某某家中起获到吸毒工具冰壶、注射器等。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在翁源县翁城镇翁英路公安民警在翁源县X镇X路67X号何纪祥某某家依法进行检查时,在被告人何纪祥某某身上扣押到土灰色粉状物55包;在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家中扣押到冰壶2个、锡纸1卷、注射器7个、吸管2包;在谢某身上扣押到土灰色粉状物8包。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纪祥某某系被抓获归案的,无自首情节。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纪祥某某的年龄及身份等的情况。4、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1)肇鼎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因犯罪被判刑的情况,其是累犯。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2016年6月3日已将查获到的土灰色粉状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及重量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何纪祥某某。6、翁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检测,被告人何纪祥某某及龙某、黄某2、谢某、黄某1、杨某的检测样本均呈阳性。7、调取证据清单、手机通话记录证实,159××××8922在2016年5月9日与杨某、黄某1、黄某2等人的手机通话情况。8、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杨某、谢某、黄某2、龙某、黄某1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及强制戒毒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9日约16时,我去到何纪祥某某家二楼时看到黄某1在何纪祥某某家二楼的客厅,我问何纪祥某某有没有冰毒,接着他在床头柜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冰壶。黄某1问何纪祥某某有没有白粉(海洛因),何纪祥某某说有。黄某1就从身上拿出50元给何纪祥某某,何纪祥某某拿出一小透明塑料包白粉给黄某1。黄某1就去到房间内拿出一个注射器,将白粉往自己手臂上注射,我就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我将冰壶交给何纪祥某某吸食。吸食完我就回家。当天20时许,我去到何纪祥某某家二楼客厅时,何纪祥某某、谢某、黄某1、黄某2(绰号“歪嘴源”)及龙某都在,当时黄某2和龙某正在用注射器往自己手臂注射白粉。何纪祥某某见我来到后就指着桌子上的一小包白粉说还有一点点,要吸你就吸。我拿起白粉及锡纸以“追龙”的方式吸食。何纪祥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后叫谢某到房间里,我知道何纪祥某某叫谢某出去送毒品。谢某走后,我和黄某1准备离开时警察来到将我们查获。警察抓获我们时从何纪祥某某和谢某身上搜出好多毒品海洛因,在何纪祥某某家查获有自制的冰壶、锡纸、吸管及用来注射海洛因的注射器、针头。公安民警对我的尿液进行毒品海洛因、冰毒检测,结果都呈阳性反应。经辨认混杂照片,杨某辨认出何纪祥某某。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9日下午17时许,我去到何纪祥某某家里以50元向何纪祥某某购买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后我在他家的客厅里用自己带去的注射器,把海洛因注射到自己的右臂手肘的位置。没多久,谢某来到何纪祥某某家里。到了晚上,龙某来到,随后黄某2来到,我看龙某用注射器向身体里注射海洛因。后有人拿出冰毒来吸食,我也吸食了。22时许,警察来到将我们6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在对何纪祥某某家里进行检查时,查获有自制的矿泉水瓶子及用来注射海洛因的注射器、针头,还有在何纪祥某某身上查获了海洛因。公安机关对我的尿液进行了毒品海洛因、冰毒检测,结果都呈阳性反应。我向何纪祥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有4次左右,每次一小包。我是今年4月份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的,每隔3、4天左右我就去何纪祥某某家吸食一次毒品海洛因。经辨认混杂照片,黄某1辨认出何纪祥某某、龙某。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9日23时左右,我去到何纪祥某某家一楼时被警察查获,警察将我带到何纪祥某某家二楼,上到二楼我看到警察已将何纪祥某某、杨某、黄某2、龙某及一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子控制了。警察在我身上查获的8小包毒品海洛因是我叫何纪祥某某送给我的,没有付钱。9日傍晚,我去到何纪祥某某家中二楼看见黄某2、龙某及一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子在房间内烫吸冰毒,我也与他们一起烫吸冰毒。公安民警对我的尿液进行毒品检验,结果呈毒品海洛因、冰毒阳性反应,我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辨认混杂照片,谢某辨认出何纪祥某某。4、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9日19时多,我毒瘾来了就去到何纪祥某某家二楼,何纪祥某某、谢某、老奀当(姓黄)在房间,我看到房间内有他们刚吸余的一点冰毒,我也烫吸了一点。30分钟后,龙某来到何纪祥某某家里,他见到我后给了我56元,说他带的钱不够100元,让我帮他向何纪祥某某买一小包毒品海洛因。我和何纪祥某某说龙某带的钱不够,只有56元能不能卖一小包给他,何纪祥某某就从身上给了我一小包用胶袋包装的重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我拿到后就给了龙某。龙某当场在客厅以注射的方法将大部分毒品注射完,只留了一点毒品海洛因给我,我就用锡纸以烫吸的方法吸食了。后我们在房间内玩,期间我和何纪祥某某、谢某、老奀当(姓黄)、龙某一边吸食、注射毒品,一边聊天,后来杨某也来到何纪祥某某家里。21时多,谢某接了一个电话就出去。22时左右,警察突然来到将我们查获。我看警察在何纪祥某某身上查获了用胶袋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还在谢某身上查获了毒品海洛因。何纪祥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除他自己吸食外,还将部分毒品海洛因卖给别人。谢某是帮何纪祥某某送毒品给吸毒人员。何记祥的联系电话是159××××8922。刚才公安民警对我的尿液进行毒品海洛因和冰毒检验,结果均呈现阳性。经辨认混杂照片,黄某2辨认出何纪祥某某。5、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9日傍晚,我打电话给黄某2问他有无毒品吸食,并约好去何纪祥某某家。我去到何纪祥某某家二楼的房屋内,看到何纪祥某某、黄某2、谢某、及黄某1均在何纪祥某某家。由于我只带了56元,而向何纪祥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需要100元。我就拿出56元给黄某2让其帮我去向何纪祥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因黄某2与何纪祥某某的关系好,容易购买。黄某2帮我向何纪祥某某购买到用塑料管包装的重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后,我就从身上拿出针简,将毒品海洛因和水通过注射的方式吸食。注射完后,我将余下的重约0.05克毒品海洛因拿给黄某2吸食。之后我们在客厅聊天,期间,我看到何纪祥某某房间内的床头柜上有他们之前吸食的冰毒,我就将冰毒放在锡纸上面用火烤,然后用冰壶吸食。晚上,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将我们查获,并在何纪祥某某身上搜出很多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在谢某身上搜出8小包毒品海洛因。我从一个月前开始在何纪祥某某家里吸食毒品,应该有四、五次。我共向何纪祥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大约有十多次,每次一小包,重约0.2克。大部分是我向何纪祥某某交易的,有时何纪祥某某叫谢某将毒品送给我。刚才公安民警对我的尿液利用胶体金法进行毒品海洛因和冰毒检验,结果均呈阳性。经辨认混杂照片,龙某辨认出何纪祥某某、黄某1。6、证人朱某、梁某的证言均证实,从2016年3月份开始向何纪祥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经辨认混杂照片,朱某、梁某均辨认出何纪祥某某。(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纪祥某某供称,2016年5月9日傍晚,我在翁城街接到黄某1的电话说在我家里,叫我搞点海洛因给他吸食。我回到我家楼下看到杨某也来到,我和杨某上到我家二楼看到黄某1在等我。我们就在客厅里聊天,10多分钟后杨某离开。晚上7时左右,我拿出海洛因和黄某1一起吸食,吸食完海洛因后,黄某1又问我有没有冰毒,我又拿出冰毒和冰壶来和黄某1一起吸食。吃过晚饭后,我和黄某1又继续吸食毒品冰毒,并打电话叫黄某2过来一起吸食。约半个小时后,黄某2和龙某来到我家里,接着也跟着我和黄某1一起吸食了海洛因和冰毒。晚上9时左右,杨某来到我家里,他从身上拿出一小包冰毒来和大家一起吸食,我们5人边吸食毒品边聊天,我就打电话叫谢某过来我家里一起吸毒。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派出所民警来到我家里将我们查获。海洛因、冰毒都是我于2016年5月7日在广州白云区向一名叫“广西”的男子购买的,其中海洛因购买了72小包,冰毒购买了4只。冰毒我们是用自制的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的,海洛因是用针管注释吸食的。公安机关查获我们时,在我身上起获了55小包的毒品海洛因,在我家里起获了自制的冰壶2个,锡纸1卷,吸管若干和针管。公安民警对我的尿液进行了毒品海洛因、冰毒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我没有异议。谢某身上起获的毒品海洛因是我送给他的。在3、4天前的下午,黄某1来到我家问我有没有海洛因,我就拿了一包的四分之一给黄某1。黄某1拿到海洛因后就用针简和矿泉水,以注射的方式从其手部注射进去。黄某1等人在我家里吸食毒品,我没有收取报酬。经辨认混杂照片,何纪祥某某辨认出杨某、黄某1、黄某2、谢某、龙某。(四)鉴定意见韶公(司)鉴(化)字(2016)116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何纪祥某某身上查获的土灰色粉状物55包,净重17.65克及在谢某处查获的土灰色粉状物8包,净重2.9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五)勘查、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情况。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纪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海洛因十克以上,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纪祥某某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何纪祥某某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被告人何纪祥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被告人何纪祥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但考虑到被告人何纪祥某某有吸毒情节,对此部分的毒品数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纪祥某某能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纪祥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纪祥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纪祥某某的辩称观点,经查,证人杨某、黄某1、谢某、黄某2、龙某、朱某、梁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何纪祥某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同时有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在被告人何纪祥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数量和重量,且鉴定意见是依照合法程序作出,是真实、客观、合法的,故被告人何纪祥某某的辩称观点不属实,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纪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本案扣押到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0.58克及冰壶、锡纸、注射器、吸管等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旺青审 判 员 朱全招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紫英(2016)粤0229刑初139号第1页共1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