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60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铁柱与李小兵等居间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柱,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康文库,李小兵,赵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60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刘铁柱,男,33岁,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张可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康文库,男,53岁,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执行人:李小兵,男,44岁,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被执行人:赵良祥,男,51岁,汉族,现住江苏省海门市。刘铁柱申请执行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周文库、李小兵、赵良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做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案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锦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