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继绪诉高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绪,高明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279号原告:高继绪。被告:高明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继绪与被告高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高继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继绪自愿撤回对本案被告高明杰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继绪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高继绪负担。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班金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