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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谢甲岭与郭崇田、杜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甲岭,郭崇田,杜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396号原告谢甲岭,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郭崇田,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杜金英(被告郭崇田妻子),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甲岭与被告郭崇田、杜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谢甲岭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崇田、杜金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甲岭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崇田、杜金英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高唐县和兴家园一期6号楼3单元502室的楼房一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上述房屋可由被告郭崇田、杜金英管理、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移、毁损,如违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杨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