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3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李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李丽飞,马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梁启明。被执行人李丽飞,女,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马志坚,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告马志坚、李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马志坚、李丽飞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61000.1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65729.4元。因债务人马志坚、李丽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志坚、李丽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车管所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马志坚与李丽飞共同共有1房,由(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556号案件首查封,马志坚名下还有1车辆,本案轮侯查封。原则上,上述财产均由首查封处理,本案暂不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6572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3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