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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世华与管继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华,管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华,女,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普兰店市元台镇。被执行人:管继学,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申请执行人王世华与被执行人管继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