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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志辉与范夕顶、廖二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辉,范夕顶,廖二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3民初976号原告刘志辉,农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潜江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夕顶,农民。被告廖二姑,农民。原告刘志辉诉被告范夕顶、廖二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夕顶、廖二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被告范夕顶来到原告所在地潜江市白鹭湖农场关山分场要求定购龙虾苗,经双方协商,原告开始为被告供应虾苗,前期,双方钱货两清,双方交易达100余万元。从2016年5月起,被告购买原告的虾苗后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2016年6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虾苗款329700元。被告据此向原告出具欠条,口头承诺三天内付清款项。后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廖二姑系被告范夕顶的配偶。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及时偿还虾苗款3297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和交通费10000元,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拟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二被告的户籍证明,拟证明二被告的身份及双方系夫妻关系。证据三、欠条一张,拟证明欠款的事实。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的有关事实,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依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意见,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6年3月,原告刘志辉与被告范夕顶口头商定,由原告向被告范夕顶供应龙虾幼苗。2016年6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虾苗款329700元,被告据此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廖二姑系被告范夕顶的配偶,上述合同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辉与被告范夕顶买卖合同欠款法律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范夕顶应当向原告清偿欠款。被告廖二姑系被告范夕顶的配偶,上述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廖二姑应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据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本院酌定被告按月利率5‰承担利息。对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应以被告欠款之日即2016年6月1日为起算之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追讨欠款的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本院举证,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夕顶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志辉329700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廖二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4720元,由被告范夕顶、廖二姑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