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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尤海鹏、戚志飞等与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海鹏,戚志飞,蒋敏君,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财保33号申请人:尤海鹏,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人:戚志飞,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申请人:蒋敏君,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上述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玮琦,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90845C)。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黄坛镇杨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麻卫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尤海鹏、戚志飞、蒋敏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0590.02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0590.0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游仲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