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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3703昆山市玉山镇大奥印材贸易商行与苏州星诺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大奥印材贸易商行,苏州星诺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大奥印材贸易商行,苏州星诺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3703号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大奥印材贸易商行,住所地昆山市王山镇合兴路***号。经营者:杨开平。被告:苏州星诺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石田路17号。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大奥印材贸易商行与被告苏州星诺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根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大奥印材贸易商行来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大奥印材贸易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大奥印材贸易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0元,由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大奥印材贸易商行负担。审判员  王建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初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