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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58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亮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58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王亮,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高坪小龙街道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王亮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为川XX宇锋牌车一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8175元(未含执行费),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雷春华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