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646号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2号华锦苑小区楼物业部。
法定代表人:徐淑云。
委托代理人:刘炳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连伟,男,1978年6月10日,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沈铁幸福里小区17-2-23-1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连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