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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书成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王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1954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书成,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捕前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王书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书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成审判员 矫日波审判员 董仕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