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1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康钧与凡海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钧,凡海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149号之二申请人康钧。被执行人凡海州。申请人康钧与被执行人凡海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日作出(2015)滨民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对房产进行处置,因处置房产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