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平强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平强,沈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1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叶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强,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强,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平强、沈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