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孔祥温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温,邓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温,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邓京生,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孔祥温与邓京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6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31.6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京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邓京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孔祥温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邓京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6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王心悦代理审判员 贾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