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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桂芝与曹令贤、宋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芝,曹令贤,宋强,王科峰,温志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742号原告:张桂芝,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曹令贤,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工作地临清瑞贤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宋强,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先锋办事处。被告:王科峰,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工作地中国银行临清红星路支行。被告:温志月,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芝诉被告曹令贤、宋强、王科峰、温志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22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22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