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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刑更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文兴犯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刑更184号罪犯杨文兴,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嘉兴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浙0402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嘉兴市看守所于2016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文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兴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单项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罪犯个人改造总结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兴的刑罚,减去拘役七天,即减为拘役四个月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已全额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锷青审判员  梁建琴审判员  张 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靖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