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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顾士元与顾克建、张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士元,顾克建,张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877号原告:顾士元,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顾克建,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张苓,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系顾克建之妻。原告顾士元与被告顾克建、张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顾士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例受理费176元,由原告顾士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之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