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济南博润嘉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与高志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博润嘉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高志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88号原告:济南博润嘉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恒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阳,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彬,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攀,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原告济南博润嘉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博润嘉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博润嘉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博润嘉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56元,减半收取计2878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济南博润嘉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强华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