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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异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江市聚纳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聚纳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陆小勇,陈徐芳,朱国平,王擎巍,唐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异124号异议人吴江市聚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叶志芹,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法定代表人闵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徐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小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陆小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陆小勇。被执行人陈徐芳。被执行人朱国平。被执行人王擎巍。被执行人唐志荣。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陆小勇、陈徐芳、朱国平、王擎巍、唐志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执行公告,将对被执行人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6、8组的工业厂房(产权证号:25××96)不负担租赁权的状态下对其进行评估、拍卖。案外人吴江市聚纳纺织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本案所涉的工业厂房有租赁权,请求法院依法暂缓对本案所涉房地产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执行异议案件并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吴江市聚纳纺织有限公司异议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本案所涉的部分工业厂房,合同租赁期限从2016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租赁期限为5年,承租面积300平方米,第一年租金为180元每平方,之后按照市场行情变动。合同签订后,异议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租金。因此异议人对本案所涉的工业厂房有租赁权,请求法院暂缓对本案所涉工业厂房的评估、拍卖。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吴江商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明确: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归还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6661472.21元及利息损失和违约金;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赔偿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36000元;若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6、8组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X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13977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6、8组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4893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清偿不足部分,由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陆小勇、陈徐芳、朱国平、王擎巍、唐志荣对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另查,本案所涉的工业厂房已经于2014年12月3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于2015年10月29日被本院查封。以上事实,由生效法律文书、异议申请书、租赁协议、收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的规定,对于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设定的任何权利负担都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本案中,本院已经于2015年10月29日查封了该房产,而异议人于2016年4月1日与被执行人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异议人以此提出阻却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吴江市聚纳纺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