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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军与邓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邓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邓向东,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执行人周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4执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邓向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向东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55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执行员  刘应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