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谢可彬与张松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可彬,张松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5民初1889号原告:谢可彬,中国平安保险区域拓展部职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镇振兴委九组231号,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松岩,吉林省长春万龙花园售后服务部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原告谢可彬与被告张松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谢可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松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谢可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松岩偿还谢可彬欠款655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7月5日期间,张松岩以各种理由从谢可彬处多次借款,金额合计6550元,承诺短期内归还,但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张松岩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谢可彬与张松岩原系同事关系。张松岩以买保险为由,曾向谢可彬借款10000元,于2016年5月19日偿还7000元,剩余3000元未还;2016年5月25日以有急事为由向谢可彬借款1500元、以与他人发生争执为由向谢可彬借款1000元;2016年5月26日向谢可彬借款500元;2016年5月31日,以朋友岳父过生日为由向谢可彬借款400元;2016年7月5日以看病为由向谢可彬借款150元。以上借款合计6550元,谢可彬均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张松岩,均未约定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对张松岩进行了询问,其对欠款655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因手头紧,短期内无法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贷协议,但该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谢可彬已履行了出借借款义务。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谢可彬已依约履行了出借借款义务,但张松岩未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借款。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谢可彬起诉要求张松岩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谢可彬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松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谢可彬借款本金6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松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