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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许木华与曾大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5执449号申请执行人许木华,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政和县。被告曾大贵,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本院在执行��木华与曾大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相应执行措施,本案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4日地点:政和县法院执行局209室合议庭成员:杨建明、周晓玉、何而夫书记员:吴海敏案件主办人:何而夫评议内容:就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闽0725执4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评议。记录如下:首先,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及提出相关意见。何: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5执449号执行案件���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相应执行措施,本案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结。承办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本案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杨:同意以上意见,对(2016)闽0725执4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综合意见:终结(2016)闽0725执4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6)闽0725执449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签发:年月日会签: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2016年10月24日终本裁定共印4份正文在下页政和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债权案号(2016)闽0725执449号送达文书(2016)闽0725执449号执行裁定书受送达人许木华送达地址执行局209室受送达签名备注送达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