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7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澄江路房管站与柴忠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365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澄江路房管站,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楚雄道2号。法定代表人:宿洪胜,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华,该站职员。被告:柴忠和,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澄江路房管站与被告柴忠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澄江路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莫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