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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廷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9刑初3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廷贵,曾用名王廷洪,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6]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廷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宇、被告人王廷贵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廷贵酒后驾驶渝X**小轿车,在重庆市南川区三环路V客公馆路段附近的斑马线处,与王某停放在路边的长安牌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告人王廷贵明知王某报案后在现场等待,被出勘现场的民警查获。经认定,王廷贵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廷贵案发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6mg/100m1。被告人王廷贵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廷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单,驾驶证、机动车资料,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王廷贵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廷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廷贵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廷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