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秀芹与潍坊溢香斋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芹,潍坊溢香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林秀芹,女,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潍坊溢香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区太保庄街道前孙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6930656-2。法定代表人李星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秀芹与被执行人潍坊溢香斋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鲁V×××××号车、鲁G×××××号车登记手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投资,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龙 百度搜索“”